贵州省清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贵州省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贵州省清洁行业协会”(简称贵州省清协),【英文译名:Guizhou province clea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ZPCA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州省清洁服务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属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省清洁行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友谊路186号(新华印刷厂老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水平和综合服务素养,提供咨询服务,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五、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六、参与制订行业技术标准,评定企业资质、服务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从事保洁清洗卫生服务或与保洁清洗卫生服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不设立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诚信经营,社会信用纪录良好;

三、必须是政府同意或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清洁服务行业有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报入会审批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查,会长审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每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每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必须是具有正规资质合法经营的专业清洁企业或与清洁行业相关的企业;

四、选举时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在单位有充分执行协会各项决议的能力;

六、在行业内有影响力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服务于行业的各项工作;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理事会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相关指导监管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具备较强的指挥协调能力和领导水平,办事公道,带头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选举时年龄70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人事任免。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行使的职权:

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出缺时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的罢免。

一、罢免理事需由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代表提出,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应当说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接到罢免动议后,必须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初步结论,并在一个月内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理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会受到除名或罢免:

1、所在企业破产、注销或脱离本行业;

2、本人不再担任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3、本人向协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4、触犯刑律并已定罪;

5、有严重的违规违约行为,在社会上和行业中造成恶劣影响;

6、不愿意履行经费义务,不执行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7、当年连续二次或任期内超过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又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8、不恰当使用协会的名称及会标,致使协会名誉蒙受重大损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三、信息咨询、行业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四、社会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协会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其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或清算时,需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同时向相关指导监管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予以终止: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12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