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市经信部门牵头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对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进行管理,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辖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区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经信部门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及资料复核,对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动态管理,与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八条 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备案制度,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1(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在正式启动审核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2(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经备案的企业,经信部门不予审核验收。区经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将本辖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备案情况报经科中心,由经科中心汇总报市经信部门。
第九条 已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审核,区经信、环保、科技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经信部门建立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为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